来源:《中国人参》
野山参为《人参商品规格标准》中的人参品别之一。商品流通领域简称为“山参”,对生长年限甚久者,习称“老山参”。野山参是在自然条件下的山野或深山中成长的人参。因为在野生条件下经过漫长时间的缓慢生长,所以野山参的形态特征有许多特殊之处。在我国《人参商品规格标准》中,没有给野山参这个品别以规格划分,直接列出8个等级。
在收购、经营野山参时,如发现其外观特征和来源与标准野山参有明显不同者,要灵活掌握。按《人参商品规格标准》的有关规定,可以归纳整理为以下7种情况。
(1)《人参商品规格标准》中列出的野山参标准,都是对干品的要求。对鲜品,在形状、质量方面的规定,与干品相同,但收购等级的具体要求,由省级药材主管部门参照干品自定。
(2)对特大支头或特小支头的野山参,在收购时的价格可酌情浮动。
(3)对芋帽过大、“缩脖芦”、顺体(主根长直)野山参,要酌情降等。
(4)对“芋变山参”不另立规格,可降等经营。所谓“芋变”,是由于山参在灾害或极为不良的条件下主根受到破坏,不能正常生长,芋(不定根)则畸形发育、增大。
(5)移山参,即挖出较小的野山参,移至人们易于看护、生长条件较好的地方栽植,让其自然生长,以期增重,增加商品价值。其体态一般欠佳,具有“散纹”。对移山参不单立规格,可降等经营。
(6)趴货,即早期“放山人”将收得的人参种子就地撒播,或不够等级的山参小苗就地栽植,或在容易寻找的地方栽植,经若干年后再去采挖而得到的“野山参”;或者将园参种子人工播种在山野,任其自然生长,经过许多年后再去采挖而得的“野山参”。对趴货不单立规格,可降等经营。
(7)池底参,即同参采收后,在参田中遗留下的人参,在荒芜的老参地中自然生长,经过若干年后被发现而采挖到的“山参”。对池底参,可根据其参根生长情况酌情经营。